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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4-04-22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根据《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大党字〔2012〕15号),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三条  学院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和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紧密结合,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一岗双责、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定期检查,长抓不懈。

第五条 学院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党委副书记、副经理、公司党委委员组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在公司党委统一领导下,负责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实施组织领导,落实责任,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第六条  公司党政领导班子对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公司党委书记、经理是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对班子其他成员及各系、中心主任和分管工作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党政领导班子副职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学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落实公司党委、行政及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召开党委会或专门会议,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结合实际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贯穿到日常的教学、科研、管理等业务工作中,加强制度建设、行风与职业道德建设,紧密结合学院实际和廉政风险点,制定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建设。

(三)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保证重大决策科学、民主,并确保各项决策、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坚持党务、信息公开,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四)负责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进行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抓好党员领导干部和教职员工的廉洁自律工作。组织落实党风廉政检查和自查工作,及时向公司党委、行政及纪委报告。

(五) 坚持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属公司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及违纪违规案件,应及时报告公司党委、纪委及主管校领导。按规定的权限,组织或协助纪委做好查处工作。

(六)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杜绝“小金库”等各种形式的违规行为。

(七)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直属高公司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等规定,廉洁自律,勤政廉政。

(八)书记、经理要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对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召开领导班子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每年为本学院师生讲一次廉政党课。副书记、副经理每年至少一次向公司党委、行政汇报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本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从政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

第八条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考核制度,每年组织一次检查考核。学院按照责任内容及当年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在此基础上接受学校组织检查考核。

第九条  建立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按学校要求,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坚持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报告制度。学院每年的工作计划、总结中,应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专题内容。院领导应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公司党委每年年底应将学院及领导班子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专题报告公司党委及学校纪委。

第十一条  学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所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公司党委、行政及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学院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致使学院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疏于教育和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或导致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事件或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损失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所在单位不正之风严重,工作作风懒散,办事效率低下,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问题,能解决而未及时解决的。

(六)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选拔任用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在人事调配、职称评聘、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八)不执行上级领导或有关监督部门要求纠正的违纪违规行为意见和建议的。

(九)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二条  学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按《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大党字〔2012〕15号)文件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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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5日